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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作者:李世泽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0日
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共同居住在一起,群众认为已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事实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可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但同居双方发生纠纷时,一方为摆脱另一方纠缠,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要分两种情况作不同处理。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一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提起的诉讼,因为是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关系,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