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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土地征收要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作者:李世泽 律师  时间:2013年05月20日

我国是一个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在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发展中需要征收大量的耕地,更加大了人地矛盾的紧张,在征地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农民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度和执法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自身的原因。如何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就从制度执法和农民维护权益两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思路
(一)土地征收制度方面的问题
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大致体现在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及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适应新形式和时代的要求,存在很多弊端,大致如下:
1、征地理由过于宽泛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征收土地理由是“公共利益”, 但法律和法规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界定。其界定的模糊性为地方政府征地提供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就拥有很大的自由度来决定公共利益的含义,政府的任何征地行为都可以冠之以“公共利益”,结果导致土地的滥征、乱用。
2、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现行法律对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偏低,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就永久性取得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种补偿标准和方式,不能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远低于农民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障标准,不能保障农民的长远生计。传统体制下解决就业的非货币性补偿的替代功能在现有补偿标准中基本没有体现,造成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下降,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3、收益分配不合理
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问题,《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该条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为虚位,往往成为个别村干部谋取私利的借口,土地补偿费应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所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五项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该规定解禁了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导致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滥用村民自治权利,侵占、截流补偿费用,侵犯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安置方式、社保待遇落实不到位
地方政府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将农民推向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成为解决农民就业问题的主要渠道,政府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功能无保障,失地农民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强,许多农民因此失地又失业。在社会还没有提供充分就业机会的同时,城市下岗职工都难以就业,更何况失地农民呢?政府在报批征地文件时承诺的安置措施,在获取批地手续后,也成为一纸空文,农民怎能没意见呢?
5、救济途径缺失
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法制的必然要求,但现行法律关于土地征收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标准裁决等程序,都设置了严格的受案标准,将具体行政行为做为条件,而政府大量的抽象行政行为,涉嫌违法违规,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农民却被拒之门外,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6、相关规定滞后,法律效力低
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由于配套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大量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未批先占、非法占地、以租代征、圈占土地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先后出台一些有针对性规定、办法、通知等,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还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旦发生争议,这些红头文件是否有溯及力,具有适用上的不确定性,有些地方政府往往推托责任,不能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土地征收中执法方面的问题
土地征收中,政府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务不公开、暗箱操作现象严重
地方政府在履行征地手续过程中,在报批土地征收文件时,不向农民通告,不征求被征地农民的意见,没有得到被征地农民的签字确认,而是仅通过村委会或者诱骗农民签字确认后,骗取征地手续,甚至有些政府根本不履行征地手续,变相占用农民土地,直到工程开工建设,农民还不知道自己的地被征了,引起失地农民的普遍不满。
2、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执法不严
有些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管经济增长质量和不计资源消耗的增长模式。在经济增长与资源的保护利用发生矛盾时,政府官员把政绩和仕途联系起来,优先考虑经济增长,而不惜牺牲农民利益,急功近利,未批先占,违法占地,导致土地征收秩序混乱。
3、放任土地违法行为,监管不力
对土地征收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上级政府监管力度不够,没有相应的专门机构去查处,只要没人举报反映,土地违法行为便听之任之,对于已经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因为土地是不动产,对违法用地的既成事实,往往通过行政处罚,补办手续结案,客观上放任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征收土地制度和执法的解决思路
针对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思路
1、明确“公共利益”的内涵
严格限制政府滥用自由裁量权,把征地的权力严格限制在公益性用地范围之内,可采用概括式兼采列举式的方式列明征地范围,区分公益性用地与非公益性用地的类别。对非公益性用地特别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应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不能采用国家强制的征用手段。
2、提高补偿标准
针对补偿标准低的问题,国内许多研究认为应该强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土地补偿标准。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将传统经济体制下将失地农民的收益显现化。按照价值来确定土地征收、征用补偿价格。政府可定期公布农村土地征用价格,需要征用土地时负责征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可先以公布价格与被征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行使国家赋予的最终征地权。其他建设用地,应按“双方自愿、权力义务对等”原则,在依法和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土地补偿价格或用地方式,政府只管审批、监管、收税和登记,进一步扩大集体土地经营范围。除征收外,要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进入市场,采取集体土地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与经营单位合作。
3、收益分配合理化、明确化
土地补偿费用应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禁止地方各级政府截流土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村民小组应通过民主议事程序,通过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严格限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取部分的上限,不得随意扩大提取比例,并规定只能用于公共事业,对利用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4、完善社保待遇
建立与城镇职工标准相一致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让失地农民能够真正享受城市化建设的成果。从长远看,应该按照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接轨的思路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5、完善征地行政、司法救济途径
扩大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修订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扩大受案范围,将政府的“红头文件”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便在发生争议后,农民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寻求救济。
6、提高相关征地立法的效力级别
在条件成熟时,对土地征用方面的规定,进行编纂,制定效力较高的法律,避免因为法律的空缺和低效力,导致其适用上的不确定,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也难以使老百姓信服。
7、政府做到公开、公示、公信
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建立起和农民有效畅通的沟通途径,充分保证农民在征地各个环节的权利,在征收土地前,应向被征地农民通告,履行告知义务,并充分征求农民的意见,对拟征土地的基本情况和补偿安置方案必须经农民确认,保障农民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征地批复后及时进行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告知听证的权利,在补偿安置方案获得批准后,及时落实到位。
8、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
地方政府应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规避法律规定,变相征收土地,侵犯农民权益,上级政府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对地方各级政府出现的土地违法案件,坚决查处,进行彻底整改,严禁通过行政处罚将土地违法行为合法化。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农民在维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一)农民在维护土地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
农民维护权益的法律意识淡薄,发生纠纷,不知如何解决,存在如下问题。
1、不熟悉维权途径
土地权利受到侵害,农民不知道去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往往是去各级政府上访,跑好多冤枉路,浪费了很大的精力、财力,却找不到问题解决的关键。
2、不知收集和保全证据
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很多书面的证据,如政府征地批文、征地公告、补偿安置公告、听证会纪录、土地承包合同等,农民不注意这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主张权利却拿不出证据,往往很被动。

(二)积极引导农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征地纠纷,降低维权成本
农民收入低,还要为维护土地权利付出代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了纠纷,除了政府要做到政务公开外,还要积极引导农民去了解和学习相关征地政策法规,注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程序,避免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更加重了他们的负担。
总之,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在征收土地过程,应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建立起和农民有效的沟通机制,做到政务共开,取信于民,建立和谐的征地管理秩序,保障社会稳定。